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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0号(关于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)

时间:2021-03-17 点击:3778

【法规类型】海关规范性文件
【内容类别】进出境物品监管类
【文  号】公告〔2018〕180 号
【发文机关】海关总署
【发布日期】2018-12-03
【生效日期】2019-01-01
【效力】有效
【效力说明】

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0号(关于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)

        为配合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,进一步便利进出境物流,海关总署决定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一、舱单传输人、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可通过手工录入或报文导入的方式,向海关办理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手续,无需提交纸质单证资料。

  因海关管理需要,或者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相关数据的,舱单传输人、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予提供纸质单证资料。

  二、部分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数据项调整如下:

  (一)在水空运《原始舱单数据项》、《预配舱单数据项》、《装载舱单数据项》、《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、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》、《运抵报告数据项和分拨、分流运抵报告数据项》、《分拨货物、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》、《出口落装申请数据项》、《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》中,增加“变更原因描述”、“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”、“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”数据项。

  (二)在公路《原始舱单数据项》、《预配舱单数据项》、《运抵报告数据项》、《理货报告数据项》、《落货申请数据项》、《落货改配申请数据项》中,增加“变更原因描述”、“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”、“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”数据项。

  (三)在铁路《原始舱单数据项》、《预配舱单数据项》、《理货报告数据项》、《运抵报告数据项》、《运单归并数据项》、《运单分票数据项》、《进境货物准入申请数据项》、《出境货物准出申请数据项》、《铁路准入(出)到货信息数据项》、《铁路准出离港信息数据项》中,增加“变更原因描述”、“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”、“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”数据项。

  三、“变更原因描述”、“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”、“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”数据项填制规范如下:

  (一)“变更原因描述”,填写舱单或舱单相关电子数据的变更原因及需要说明的情况,使用中文表述,最大长度支持1024位字符。

  (二)“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”,填写提交变更申请的企业联系人姓名,使用中文或英文表述,最大长度支持50位字符。

  (三)“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”,填写变更申请联系人的联系电话,最大长度支持50位字符。

 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海关总署

  2018年12月3日